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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场发言人喻术红:论在华就业外籍劳工权益保护

时间:2018-08-09   来源:  责任编辑: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上午好!选择研究在华就业外籍劳工权益保护问题,很大的原因是在台湾期间受到启发。在台北市,外劳特别多,有一次我们到一个朋友家,他家就请了一个外劳,非常热情。这给了我一个启发。

  另外一个启发,是今年4月份中国政府和菲律宾政府签订的一个相关协议,中国大陆将对外开放海外劳工,在备忘录当中准备从菲律宾引进30万劳工,主要从事英语教师、家庭护理等等。我查阅了一些大陆的研究资料,在中国知网上查到的资料基本上都是从管理的角度论述,如怎么样管理在华就业的外国人,怎么样管理非法就业外籍劳工。关于保护的只有三篇文章,这就促使我去思考这个问题。因为从国际组织关于移民和移民工人保护公约中可以看出,对移民以及移民工人保护已经成为普世价值观,中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发起人,且从一个原来的移民输入大国变成移民的接受国,如果我们再不注重这个问题,就跟我们的发展形势很不相应。所以基于这样一个考虑,我选择研究这样一个课题。

  这个问题我从八个方面进行了研究,涉及移民劳工保护的国际公约、保护的原则、我国立法梳理、外籍劳工的结社权、社会保险、家政工人保护、非法就业及中介费用等。因为时间关系我主要汇报两个方面。

  第一个是对国际公约及中国立法的梳理。关于移民及移民工人保护的公约,主要是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的一些公约。

  首先,联合国除了“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关于一般的人权保护的公约之外,还有一个专门的1990年的公约,也就是《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国际公约》。这个公约应该是目前关于移民工人保护最为完整的一个公约,其跟下面谈到的一个问题即非法移民工人的议题是相关的。这个公约强调,移民劳工不论其身份是不是合法,都应当享有国民待遇,而非最低基准。我认为这一点跟我们国内目前对于非法就业劳工严厉控制、打击的政策有较大差异。

  其次是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国际劳工组织颁布的核心公约中确立了劳工四个方面的核心权利外,在移民及移民工人的保护上也有一些重要的公约。这些公约主要涉及五个方面:第一个是1926年的第21号“移民检查公约”,主要是就移民和移民工人在运输过程中怎么样进行检查的规定。还有1939年的“移民就业公约”即第66号公约,1949年的“97号公约”,以及1975年的《移民滥用限制及平等机会与待遇促进公约》(即143号公约),还有2011年的《家庭工人体面劳动保护公约》(即189号公约)。为了应对全球化特别是移民工人在移动过程中,在移民国的权利问题,国际劳工组织在1988年的时候还颁布了一个《工作中的基本权利与原则宣言》公约,它的核心就是要强调失业者与移民劳工所面临的问题加以因应保护。

  此外,还有一些地区性的公约,如欧盟也有很多关于移民工人保护的公约,因为不适用大陆,所以在此不加论述。

  对这些公约进行梳理以后,发现公约有这样一个基本的趋势,在外籍劳工、外国工人保护的问题上重视的是国民待遇,也就是说要给予外籍劳工或者移民劳工在工作场所、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与本国国民平等待遇。当然国民待遇是有例外的,即为了保证一个国家的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秩序等,可以做一些适当的限制。我们现有的立法实际上对外劳或者外籍工人的策略是“鼓励高端、控制一般、限制低端”。当然每个国家之所以做出限制的决策,是基于它本国的国民就业考量。国际组织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移民保护的这些公约当中是不强调身份的,即关于外籍劳工到底身份是不是合法的,是不是到了一个移民国以后会排挤东道国的就业机会不是他们关注的重点。所以不管是联合国还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主要强调的是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并不计较身份。这是国际公约的一大特点。

  根据台湾学者(林良荣、郑津津、焦兴凯等)的研究,国际公约大概有这样的基本趋势。第一个,从平等原则(特别是基本权利)延伸到国民待遇原则的确认。第二个从个别劳动关系保护的领域延伸到了集体劳动关系的领域。第三,从劳动条件保护延伸到了社会保险、社会安全保障问题。第四,从合法的就业问题延伸到了不法就业劳工保护问题。第五,从移民工人个人的保护延伸、扩大到了保护他的家庭成员。

  中国关于外籍工人保护的规定特点,首先体现在我刚才讲的基本原则即“鼓励高端、控制一般、限制低端”。第二,我们目前的立法出发点,基本上是重管理、轻保护,所以在立法上关于外国人就业基本上是从管理这个角度来出发的。第三,关于外国人的社会保险、就业等,我们的立法层次效力是比较低的,主要是人社部的一些规定。

  我提出了这样观点:

  第一,我们在移民工人的保护上,首先从原则上我们要进行适当的修正。因为保护移民工人的权利已经是一个普世价值观了,所以我们要从重管理轻保护到管理与保护并重。

  第二,要提高有关立法的位阶,比方说在《就业促进法》当中要增加对外国人就业立法的一些规定。我们的《社会保险法》只有一条关于外籍劳工的规定;《工会法》中没有规定外籍劳工的结社问题。所以在工会法、社会保险法当中也要作出相应规定。

  第三,对于非法就业外籍工人,要给予基本权利的保护而不是打击与惩罚。处罚的重点应该是非法使用者。

  第四,家庭/家政工人保护问题,家庭工人保护问题现在基本上排除劳动基准法的适用,因为在大陆家庭工人是不适用劳动法的。所以我们要把家庭工人进行分类保护,可否考虑凡是在驻家工作达到40小时以上的可以考虑给予劳动法上的保护。

  我就谈这么多,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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