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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首页 》第七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暨两岸法学交流合作30周年纪念研讨会 》专题报道 》大会发言
谢在全:项目融资与债权质权

时间:2018-07-26   来源:  责任编辑:fml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两位主持人,各位学者、专家,我报告的题目是《项目融资与债权质权》。为什么选定这个题目?是因为两岸法学交流今年到30周年,我看到项目融资在担保物权上,大陆运用非常蓬勃精彩,但是台湾还在萌芽阶段,所以很值得台湾方面,共同注意大陆地区的项目融资的发展和实务经验,以作为借镜参考。

  项目融资在学说上没有标准定义,本文提到的项目融资是指对特定事业所为的融资,其融资的返还,原则上限定于该事业所产出的现金流量或收益,而且专以该事业所依存之资产作为担保的融资方法。

  主要有两个特征,第一个特征是项目融资的发起人会设立一个事业公司,专责项目事业的经营,但发起人对该公司的借贷不负保证责任,或者仅负有限度的风险责任。贷款人是用该公司的现金流量作为贷款债权回收的依凭。第二个特征是融资的依据虽然是事业收益为重点,但是仍然需要征提担保。担保标的一般是事业的资产及产出的债权,主要就是现金流量,取得担保的理由跟传统担保不一样,传统担保权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话,就拍卖担保标的,让债权人优先受偿。但项目融资发生债务清偿困难之后,就是要把事业整体让给第三人,由有能力第三人继续经营,用将来继续经营所产出的现金流量,清偿融资债权,实现债权回收最大可能性。

  项目融资原来是在欧美地区在20世纪开始,大量被用于电力、基础建设、交通建设或者是通信建设等各种基础设施,如今,其后也引进了大陆。关于项目融资,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11月19号发布了指导案例第53号,这个案例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关于项目融资的leading case。这个案件主要涉及福州市政公司跟长乐市建设局签约,获得负责投资、建设、营运以及维护长乐市区污水处理的特许经营权。福州市政公司为履行这个合同,特别设立长乐亚新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再由长乐亚新公司和海峡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三千万元,指明借款用途是为长乐市区污水处理场的BOT项目。而且用这个特许经营权做担保,把特许经营权收益用于优先清偿上述借款。法院根据这样的事证认定,这个就是污水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实质上是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质押,从而,判决银行可以向长乐市建设局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以优先清偿担保债权,但特别指明银行应当合理行使权利,为福州市政公司、长乐亚新公司预留经营污水处理的必要合理费用,以免影响污水处理的正常运作和维护。这个判决正确把握了项目融资的特征,就是要预留必要合理费用,使得借款人也就是项目公司可以继续经营,用将来的收益偿还担保债权,这是直接扣住了项目融资中的精髓,这是本指导案例第一个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二点,指明将来金钱债权可以质押。法院判决认定合同约定是以特许经营权做质押,但实质上是以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作为质押,其客体是污水处理服务产生的将来金钱债权,而这种金钱债权就是应收帐款,所以导入了依法可以质押的应收帐款范畴。不过,将来债权是否可以设定质权,在大陆《物权法》、《担保法》都没有明确规定,是有争议性的。但是本判决认定将来债权也是应收帐款的一种,可以作为质押的客体,这种认定,符合学说和近代担保物权的国际立法趋势,能够精准的掌握担保物权的发展动向。又因为收益费用是按期收取的,所以不像传统物权标的物是一个一个特定的物,判决特别说这是特定化的债权。因为是特定化的,让传统担保物权特定性的原则在此能够发挥缓和化的作用,这个解释也是符合担保物权目标特定性原则缓和化的趋势。

  第三点,本判决非常重视担保物权公示方法,根据《大陆物权法》282条规定,应收帐款质押是要办理登记的,登记是应收帐款质押的成立要件,然而本件污水处理费用收取权质押是在在2005年是成立的,大陆《物权法》2007年才开始施行,质押登记办法也还不存在。因此当时,这种费用收取权当做质押客体,根本就没有办法登记。判决一方面说明本件质押不能适用物权法的制度,但认为可以参照当时的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规定,由主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为担保物权创设了新的登记机制,证明法院非常注重担保物权的公示方法。

  第四点,创设了应收账款质押新的实行方法,正确运用物权法定原则。根据大陆《物权法》规定,应收帐款质押的实行是要准用动产质权的实行规定,就是与出质人协议用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但本件判决认为这种污水处理项目收益权,属于金钱债权,质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判令,其直接向债务人收取金钱,并对该金钱行使优先受偿权,所以不必遵照大陆《物权法》229条规定的实行方法。这种直接收取债权的方法,也是台湾《民法》905条规定的实行模式。债权质权实行方法的创设看起来跟物权法定原则是有点摩擦,但是物权法定原则本身只限制当事人任意创制物权,并不是法发展形成的禁止,法院在没有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存在旨趣的范围内,可以用判决形成新的物权秩序,因此,本判决创设应收账款质押新的实行方法,符合债权质权实行方法,应该简捷、低成本、高效率的立法意旨和国际立法趋势,也是正确适用的物权法定原则,让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不至于过于僵化,当然没有违反物权法定原则问题。

  报告末尾,要特别说明的是,我是台大1966年毕业的,到现在已经超过了五十几年了,今天居然有三个同班同学一起来参加研讨会,他们是曾勇夫理事长,邱锦添大律师。我们在台湾很少碰面,更不可能三个人同时在场参与研讨会,今天三个同场在这边参加会议,实在是难得的际遇,除了感到无限荣幸以外,足以证明我们同学非常注重两岸法学交流30年的意义和贡献,我更为他们多年来对两岸法学交流的付出感到骄傲,我也与有荣焉。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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