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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方青:立法体制完善的相关问题

时间:2015-01-07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xzw

  《决定》直面中国立法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回应人民群众的呼声和社会关切,提出了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战略部署,并将完善立法体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以下我仅就完善立法体制的问题谈谈自己的感想。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的,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完善立法体制关键是要处理好三对关系:一是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二是要处理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三是要处理好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的关系。

  《决定》特别提出了地方立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问题,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的统一。因此,提出应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并提出要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决定》还提出强调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结合《立法法》的修正案草案来看,中央一方面在放权,另一方面又在有意限缩较大的市的立法权限范围(“城市建设、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城市管理方面”),形成“中央-省-市”三级分层立法体制。这种分层立法体制的革新,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立法权配置都需要我们加以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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