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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霆锐:民国“律协”掌门人

时间:2015-05-04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admin

  陈霆锐,1889年生,江苏吴县人。入读法学院前,他曾为中华书局编辑和梁启超所主办《中华杂志》之副主笔。1917年,陈霆锐入东吴大学法学院求学,毕业后自费前往美国密歇根大学深造,获得法律博士和政治学硕士学位,与之同期毕业者还有东吴同学吴经熊、陆鼎揆。其时报纸记载他“以法律学识负有盛名,于是密歇根母校聘为教授并致送荣誉奖金洋五百元,为当时留学界之异数”。 1922年,陈霆锐回国,执教于东吴大学法学院,兼任《申报》特约编辑,并执行律师职务。陈霆锐很快成为上海律师界的翘楚,后来还出任上海租界工部局的华人董事。

  呼吁收回法权,跻身律师公会领导层

  陈霆锐执业之初,国内对于收回治外法权的呼声日渐高涨。律师界为此广泛运动,陈霆锐也加入其中。1924年春,他作为上海总商会律师公会、银行公会等团体的代表,和董康(前大理院院长、司法总长)、李祖虞(前大理院庭长)、赵锡恩三位律师一同进京游说,以促成政府交涉收回会审公廨。 1925年,陈霆锐在《法学季刊》发表《为撤销领事裁判权告国人》一文,开宗明义地呼喊:“法权者,一国最高主权之主要成分也,不能放弃,亦不容他人之侵犯。放弃者不国,侵犯者非法。故独立自主之国未有不宝贵爱护其法权者也。反之奴隶之国,未有不先丧失其法权者也。”直言“外人在华领判权之存在实为吾国家吾人民无上之耻辱”。 1926年,他在东吴大学发表题为“特种治外法权”的演说,指出治外法权本为外交使节不受外国法律支配之国际间友好互让行为,而在华洋人,不仅外交官员、商人工人,而且流氓盗贼都不受我国法律之管辖,因此当称“特种治外法权”,亦即“领事裁判权”。他认为领事裁判权不仅造成华洋不平等的情况,而且存在“破坏我国主权之完整”“增进中外之恶感”“增进外人在华之骄傲态度”“减低中国人爱国心”“破坏中国社会之秩序”“推广鸦片之销售”六大弊端。在华盛顿会议上中国曾经提出撤销领事裁判权的要求,外国决议组织委员会调查中国司法情况。对此,陈霆锐持反对态度,因其认为司法改良并无绝对标准,外方可以此为拖延手段,何况中国法律并无受外国调查之必要。他进而呼吁:“我国之撤销领事裁判权,当绝对放弃法律手段,直接极取政治手段!外人不我同意,尽可自动进行,宣告取消,我华不欲取消领事裁判权则已!苟欲取消,舍此莫由!” 在这期间,他还代理了一件有关领事裁判权、涉及国格的大案。1926年6月28日,前国务总理熊希龄前往上海圆明园路23号参加中华民国拒毒会的欢迎茶会。熊希龄刚到院内,几名公共租界洋人警探即前来递上传票,令其前往会审公廨接受调查。原来美国商人怀德控告湖南华昌炼矿公司欠其薪金、借款,要求华昌公司董事熊希龄承担连带责任。不论拒毒会如何交涉,熊希龄仍被当着众宾客的面被带回公廨。在会审公廨中,法官陆仲良、副领事美思询问熊希龄是否为该公司董事。熊希龄表示曾任该职,但告退多年。经此调查,熊希龄交保获释。熊氏被拘,举国哗然。陈霆锐和外籍律师古沃受聘为其出庭辩护。熊希龄认为公廨对此案并无管辖之权,因此拒不出庭,还写下《对于华昌案之宣言》,表示:“龄所当守者,为中华民国之法,而非该公廨之法,所当服从者,为中华民国之正式司法衙门,而非为在沪领团管辖下非驴非马之司法机关。”此案一出,民众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呼声愈加高涨。经过持久的努力,国民政府代表和英、美、日、挪威、荷兰五国总领事展开数月谈判,《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暂行章程》最终于1926年8月31日在上海签订,会审公廨得以收回,上海公共租界改设特区临时法院。为庆祝此事,陈霆锐、董康等人特在上海豫园摆设宴席。而熊希龄案则移交江苏交涉使署华洋上诉处审理,仍由陈霆锐代理。同年底,法庭准许熊氏撤销原案、归还保银的请求。陈霆锐在上海律师界中声望日隆。 1927年4月,北伐军占领上海,上海律师公会在国民党的指示之下进行改组,由原来的会长制改为委员会制。上海律师公会临时会员大会成立“改组上海律师公会筹备委员会”,陈霆锐成为国民党上海特别市党部圈定的15名筹备委员之一。陈霆锐自此跻身上海律师公会的领导层。1929年陈霆锐出任上海律师公会执行委员,1930年成为候补常务委员,1933年晋为常务委员。1933年至1934年间,陈霆锐与沈钧儒、王惟桢同为常务委员,主持律师公会的对内管理和对外交涉。在这期间,陈霆锐带领上海律师公会外争律师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内行制度改革,倡议法律援助,成为他律师生涯中值得大书特书的一段历史。

  会员涉案被捕,多番联络救援

  1930年轮船招商局总办赵铁桥在上海福州路轮船招商局门前被民国著名杀手、斧头帮帮主王亚樵的手下刺杀身亡。1934年,王亚樵的得力助手周执章被捕,供出王亚樵之弟王述樵与该案有关,王述樵因而遭到逮捕。王述樵乃上海律师公会成员,王被捕后,该公会候补执行委员唐豪、候补监察委员周是膺等提议讨论。上海律师公会执监联席会经过讨论,认为赵案已由公共租界工部局侦查,并由第一特区地方法院讯问,经正常司法途径可水落石出,因此决议不作任何表态,静候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后来,王述樵向公会报告,法租界巡捕受上海市公安局之压力,大量进入其位于租界内的居所搜查,并有传言上海市保安处、公安局等机构计划将其捕至华界,以逼问其兄下落。不久,上海市公安局又忽然向特区法院声请移提王述樵。王亚樵曾经组织刺杀蒋介石、宋子文,素为国民政府嫉恨,上海市公安局的举动让公会担忧其情形险恶。于是陈霆锐、沈钧儒、王惟桢三位常务委员联名致信上海市政府,表示王述樵“自执行律师职务以来,确系安分守己,不预外事”,赵案发生之时,他“尚在学生时代,住校读书,尤与社会各方面不发生关系”。陈霆锐等认为,王述樵与其兄“分居既久,向来行动均各不相谋”,纵使其兄有犯罪嫌疑,王述樵本人也“绝无何等罪责可言”,不应妄事牵涉,请求免于提移。经过法庭审理,周执章当庭承认前述供词乃刑讯逼供所成,对王述樵乃是诬攀。可是上海市公安局又引用涉嫌刺杀宋子文被捕的龙林、唐明二人的口供,指出王述樵于宋案亦有嫌疑,要求提移审讯,以三日为期。然而,公安局将王述樵拘禁十余日后仍不送回法院。陈霆锐等先后呈文司法行政部、上海市政府、上海地方法院,批评上海市公安局违法拘禁,“贻外人以司法黑暗之口实,内则约法精神、司法系统均被蹂躏,予民众以荆天棘地之痛苦”,请求严饬该局即日将王律师移送法院。上海律师公会的呈文并未发生作用,上海市公安局将王述樵又继续拘禁三十余日。王述樵之妻徐筠轩向公会致以长信,请求援助,并指出宋子文的指示可能对公安局的行动有重大影响。陈霆锐等阅信后,次日即函请宋子文下令释放王述樵,并称宋之指示“一言九鼎,立予平反”。不知宋子文是对当年遇刺一事余怒未消,有意留难,还是本着事不关己的态度,回函寥寥数语,大意无暇研究案情,来信已转有关部门云云。此事就此停滞,王述樵被继续关押又两月有余。于是陈霆锐等再次致信宋子文,表示安徽合肥县商会、县农会、红十字会等七团体和当地士绅20人联名保王,证明其与刺宋案件确无牵连,同时又说长期拘禁对王氏经济、精神、名誉影响甚巨,请求宋子文“转知上海市公安局将王述樵即予省释”。此次宋子文并未回复,于是陈霆锐等再次具信上海市政府,力陈王述樵无辜羁押,“人权失其保障,社会滋为疑问”,将产生不利后果:其一,滥施羁押,乃蔑弃中央法令,将使“民众怀疑政府权威,有政令不出都门之感”;其二,贻洋人以口实,不利政府主张收回租界司法警察权力;其三,违法羁押,给王述樵造成经济、名誉和经济损失,虽然尚无冤狱赔偿法可济,但依民法上海市公安局仍应承担责任,否则“人民生命权利不予保障,尚何以堪”?这些声音都留在了历史上。

  维护律师权利,促进司法公正

  陈霆锐在维护律师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上也是不遗余力。1934年,上海律师公会会员周域律师因马根寿等“共同杀人未遂及妨害秩序”一案受马根寿之妻委托,代为辩护。周域前往上海地方法院看守所接见马根寿时,遭到看守所的拒绝。看守所表示马根寿尚未起诉,不能接见。周域离开后遇见同案律师胡远骏,方知此案已由检察官提起公诉,并且同案被告已经出庭接受讯问。周域当即再往看守所寻求接见,结果仍是被拒。周域怒而向上海律师公会控诉此事。陈霆锐等常务委员在接到周域汇报的当日便向上海地方法院呈文,表示:“案已起诉,辩护律师请求接见羁押被告,按诸刑事诉讼法第一六五条、第一七六条之规定并无不合”,并且追问,“上海地方法院看守所依据何项法令拒绝辩护律师行使法律赋予之职权”? 1935年,陈霆锐、沈钧儒、王惟桢致信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批评上海第二特区地方法院看守所对于律师接见在押人犯管理宽松,准许律师事务所书记随时接见押犯,造成“包揽词讼之地痞亦可假名前往接见”的流弊。陈、沈等人呈文请示该看守所以后对于律师接见在押人犯,“应以律师本人,并身佩会员证章者始许接见,并准备律师接见簿,凡律师前往请求接见者,均须签名簿内,并记明所接见者之姓名、事由以资查考”。此外,陈霆锐等还多次以上海律师公会的名义向法院、租界工部局、租界司法顾问处等机构去函反映、批评租界捕房干预律师执行职务、法官违法拒绝律师检阅证据,要求纠正开庭时间、革除捕房人员占据律师座席等弊政。对于涉及司法公正的制度改革,陈霆锐也参与颇多。1934年立法院开始制定《律师法》,上海律师公会向全体会员发函征询草案意见,更成立了“律师法草案研究委员会”,陈霆锐名列其间。其后,他又受上海律师公会执监联席会之推举,同沈钧儒、俞承修一起负责出狱人保护会的组织章程,推动保护出狱人的权益。 1934年3月,陈霆锐、沈钧儒、王惟桢以上海律师公会常务委员会的名义,响应中华民国律师协会之决议,向全体会员律师发函,征求其对《贫民法律扶助会暂行规则》的意见。该函表示:“法律关系人能尽获法律上之保障,而社会始克有平稳安固之进展。”次年1月,上海律师公会正式成立上海律师公会附设贫民法律扶助会,任务包括:“为贫民解释疑问;为贫民证明法律关系;为贫民办理有正当理由之诉讼事务。”同月,陈霆锐等呈文江苏高等法院、上海地方法院等相关法院,函请批准备案。自此,上海律师公会的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建立起来。 1937年“八·一三事变”以后,陈霆锐离开上海,继续于重庆执业,并先后担任国民参政员和制宪国民大会代表。1948年陈霆锐离开内地,渡海赴台。在台湾时,为了促成东吴大学的复校,陈霆锐多方奔走,终于1954年奉准复立东吴法学院并出任院长。陈霆锐退休后赴美定居,晚年仍旧回台从事律师事务,1976年逝世于斯。(作者:程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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