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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民事判决理由可接受性的对策建议

时间:2017-08-23   来源:研究部  责任编辑:att2014

提升民事判决理由可接受性的对策建议

王合静

  民事判决理由的可接受性是指和判决相关的主体即当事人、社会民众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等,对法院制作的判决理由的认可、赞同和接纳。判决理由的可接受性不仅要求法官对判决理由的阐释需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须依凭司法者的理性、良知和社会公认的价值规范去做出裁判,实现息诉服判的社会效果,维护司法解决纠纷的公信力。

  一、民事判决理由可接受性具有重要的社会功效

  1.当事人和社会民众对民事判决理由的接受和认可是司法机关获得权威的本源。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具有使人们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包括司法机关自身的权威和和司法机关裁断的权威。司法机关如欲获得权威,必须保障其在裁断社会民众纠纷的过程中作出的司法认知符合法律的规定和事物的原初状态。海德堡大学法律教授杰里耐克提出的社会心理学制裁理论认为,当规定一项法律律令的权利机构受到社会心理力量的支撑进而能够使该项法律律令成为一种驱动行动的动机时,该项法律律令实际上得到了人们的公认。司法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裁判是法律得到社会大众认可和接受的主要途径和形式。

  民事判决理由是法官以语言载体的形式记录和告知当事人和社会民众对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和作出裁断结果的法律依据。他们对判决理由的接受也就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认可。民事判决理由的可结受性能够促使民众通过对判决文书的服从和信赖,转化为对司法机关的尊重和依凭,这是司法获得权威的重要源泉。

  2.民事判决理由可接受性有助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接受。

  民事判决的结果在于设立或者改变了一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对于民事利益遭到限制或者剥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利获知法官作出此种决定的理由,且在内心需要认可法官对此行为的判断。法官对判决理由的阐述既是告知败诉方被剥夺或者限制权利的依据。同时,还需要说服败诉方当事人能够从内心认同和接受对己不利的判决结果,并服从法院的判决,从而自愿履行判决书中设定的义务。判决理由一个重要的接受者为败诉方。法官对民事纠纷的裁断不仅是告知败诉方的结果,而且需要详尽阐释其裁断的理由。否则,法院的裁断结果很难获得败诉方内心的接受,并且会加剧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矛盾,严重的话可能会引发刑事冲突案件。说服当事人接受判决结果从本源上考量,亦是说服当事人对判决理由的接受。由此,当事人对判决理由的接受和判决结果的接受具有逻辑上的趋同性。通过对当事人上诉状的考察,证实这一观点,即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其实质是不能接受判决理由。

  (3)民事判决理由可接受性有助于司法判决的执行。

  民事判决执行难是一个长期困扰我国法院的痼疾。造成执行难的因素众多,但是,当事人和社会民众对民事判决书的认可和接受程度较低则是一个重要的缘由。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接受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民事判决理由的接受。如果其从内心能够接受法官对判决理由的阐述,从而自愿接受判决结果,乃至自愿履行,这就大为减少或者降低了判决执行难的困窘。

  加强对民事判决理由可接受性研究,促使法官重视对判决理由的论证,提升论证效果,说服当事人和社会民众接受法院的判决结果,自觉履行判决文书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化解民事执行难的窘况,此乃改善法院执行难的根本举措。判决理由可接受性对于取得当事人和社会民众的心理认同,维护法院司法判决的权威,并自愿履行和服从执行,对克服执行难的现状有着内在机制上的保障功效。

  二、提升民事判决理由可接受性的对策建议

  1. 确立民事判决理由可接受性为法官论证判决理由的指导原则。

  不同审级的法官在制作判决理由时需以判决理由的可接受性为其指导原则。

  判决理由的可接受性能够促使各方主体对判决文书裁断结果的认同和信服,实现判决结果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把民众千百年来世袭的善意、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形式理性有机融合。

  确立判决理由可接受性的指导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应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立其为制作裁判文书的指导性规范。法官在这一指导原则的指引下,制作判决文书时需考量其关联因素,譬如,程序过程的展示,受众主体,语言的运用,事实认定的逻辑性,法律阐释的准确性等。

  2. 应完善对民事判决理由制作范围、简化和免除事由的规定,实现判决理由的可结受性。

  可在立法中规定,(1)民事判决理由应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论证,事实应记载当事人辩论的意见和法律上意见。换言之,法官在判决理由部分应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辩论意见采纳与否进行阐释。

  应规定判决理由简化和免于制作的情形:(1)在普通程序中,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可以省略法官对认定该事实理由的制作;给付金钱及时履行的案件可以省略判决理由的制作;缺席审判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合意简化记载判决理由的案件,法官可以在判决书中简化判决理由的制作,只需记载判决理由的要点即可。(2)在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判决案件中,可以简化判决理由的制作或者只需记载判决理由的要点。

  3. 应视民事判决的审级和判决理由受众的差异,妥适阐释判决理由。

  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作为论证的重点。法官应当详述对当事人双方提供证据的取舍,将其作出判决结果的心证过程展示于判决文书中。判决文书所使用的语言应当通俗易懂,易于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接受。

  二审法院的判决理由如欲得以接受,法官应重在阐释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认同与否,对一审法院的认定作出改变、撤销或者改判的说明。二审法院对案件法律适用的说明亦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参考和理解的依据。二审判决书应更多地运用专业语言,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解和参照。

  再审判决书面对的受众主体为申请再审人和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在再审案件中,法官对判决理由的论证应针对其受众主体进行解释,即既要对申请再审人的请求给予回应,又需针对原判决错误的事项加以说明,对原审法院的判决作出解释。判决理由的接受决定着判决结果的执行和矛盾的化解,消除案结事不了带来的隐患,所以,法官对判决理由的论证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和社会意义。

  4. 应根据民事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选用适当的论证方法进行阐释。

  一般民事案件是指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疑难案件之外的民事案件。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为一般民事案件,亦可为疑难案件。就一般民事案件而言,符合普通程序民事判决理由简化情形制作的,参照简化制作之规定。其他的民事案件而言,法官在制作判决理由时,可以依照司法三段论的模式进行论述,即按照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的说明顺序来推论裁断结果。它以法律条文的结构完整为前提,以预设的法律规范为基础,以形式逻辑的原理为推论方法。法官在确认案件事实时,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庭辩论的意见详加分析和评判,并且将案件事实转化为法律关系要件事实的评价过程加以说明,通过对事实的剪裁,使其符合于法律规范中的小前提,推论出适用的法律条文,即可得出法律后果。这种论述方式能够使判决文书的读者认识到法官的思维理路,提升判决文书的说理性。

  民事疑难案件是指对作为大前提的裁判规则选定不明确,或者是缺乏法律规则,或者是法律规则之间相互矛盾或者冲突时的民事案件。对此案件的论证可使用以下论证方法:(1)后果主义的论辩模式。后果主义的论辩是指从判决的后果和长远影响来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则,其主要是考量判决结果对以后未来案件的影响。法官在对法律规范不明时,需要对判决结果从是否符合实质正义、法律体系,常识、道德等方面进行考量,从中选择最优裁判规范作为本案的依据,同时还使其成为以后同类案件的适用依据。(2)融贯性的论辩模式。通过类推技术的使用,使一种案例法律规范适用于另一案例的处理上,使新见解圆满地纳入既存的法律体系,不可有逻辑上或者价值上之冲突,以解决法律规范缺失或者含糊之情形。(3)利益衡量的论辩模式。利益衡量发生在个案中多个法律规则或者原则相冲突时的论证方法。法官对民事案件的裁判通过对当事人的利益或者社会整体利益为标准进行衡量,确定选用的法律规则,以使判决理由得到各方主体的接受和认可。

  4. 完善法官职业对判决文书说理的制度保障。

  增加有助于增强法官制作判决文书能力的制度。法官职业重要的能力之一为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但我国现行的司法资格考试无法反映考生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这即要求,在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应当加强对法科学生法律思维的能力训练,增加其对案件事实认定能力的培养。在录取法官的考试中,应增加对准法官文书写作能力的考察。

  应当建立对法官制作判决文书的考评机制。为了督促法官认真制作判决文书,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对法官制作判决文书的定期检查和巡回检查制度,以期从制度上保障法官制作判决文书的质量。同时,应将法官制作判决文书的质量作为其晋升和考评的依据。

  应建立对法官制作判决文书出现重大错误时的惩戒制度。法官的形象决定着法律的威严,而判决文书则体现着法官的形象。判决文书的严谨、精致则呈示出法官的职业责任和风格,由此,对判决文书出现错误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对其进行惩戒,以提高法官对其职业敬畏之感。

  应加强对法官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法律职业伦理是指引法律人在面对职业行为和道德冲突时,处理道德困境的技术规范。加强法官职业伦理观的教育旨在培育法官的司法责任,培样其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思考。在法律规范和社会道德发生冲突时,法官应秉持其对善的终极意义的追求,在多种价值间权衡并恰当合理地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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