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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成有:关注基层法院的法治生态

时间:2014-09-25   来源:中国法院报  责任编辑:admin

    司法不能生活在真空中,法官也并非横空出世,法官是一个国家的历史与现实的产物,如何为基层法院创造良好的法治生态环境是改革面临的深层次问题。

  全国80%的法院是基层法院,80%的法官是基层法官,80%的案件在基层法院。基层法院的法治生态决定并影响着法院的整体走向,法院发展的根基在基层。

  然而,基层法院所处的法治生态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幕拉开,基层法院面临的问题将更加严峻。

  司法的运行不在真空中。社会的政治经济条件、特定的地域空间、乡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都会影响司法。中国广大的基层法院,处于传统乡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变迁的过程之中,处于熟人社会与人情社会的交织之中,法治所要求的规则之治与现实需求尚不能完全契合。

  社会转型时期,许多矛盾纠纷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它涉及到社会、文化、心理等问题。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关注法律效果的同时,还要重视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平衡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还要运用综合性的治理方式,充分考虑实际,因事制宜、因案制宜,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以农村的土地纠纷为例,农民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位置不明、期限不定。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农民土地及财产权益缺乏保障,征地过程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突出,强行征地,补偿标准低,对失地农民不能妥善安置。这些问题,就有可能成为法院立案中最敏感、最小心的问题,由此,一些基层法院不得不采取一些“变通”的方法,对涉及土地的问题不予立案、不予受理。不立案的原因在于土地涉及到政策,涉及到行政权力,源头在于改革、转型、行政管理、行政行为中,出现了一些法院根本没有能力解决好的这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法律不是万能的,单纯的判决并不能处理好法治与现实之间的断裂。基层法院所处的法治生态环境决定了其承当着大量的治理任务,要通过“做工作”、“矛盾化解”等方式进行沟通交流才能处理好案件,简单地、机械地完全依靠法律是解决不好问题的。

  另外,基层法院处于“上头一根针,下头千条线”的差序格局之中。各种考评、数据、报送都需要基层法院花人力精力去做,处于“千头万绪”中的基层法院,用于审判的资源并不多,长期的地方化、行政化导致的依附性、依赖性使得基层法院独立、自主处理事务的能力非常弱小。

  基层法院多年来在当地培育起来的各种良性互动的关系,在去地方化之后将会发生什么样的改变,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从基层法院清理执行积案来看,很多的积案就涉及农村当事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涉及到政府的不诚信。如果工作失去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也就失去了基层组织的支持。特别是边远山区的法院,村一级组织既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延伸点,而且还是法院在农村的重要群众工作阵地,关乎着法院在农村的人心所向与认同感。失去了这些,基层法院也许会让自身处于更加恶劣的环境中。

  去地方化后,法院能不能在当地“站稳脚跟”,除了专业能力,还必须考虑当地的自然与人文环境的实际需要。法院的权威与口碑在于被认同的审判,而这种认同,一方面是法院能够通过审判切实地维护好、保障好当事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法院能不能为当地的自然人文、现实秩序提供必要的引导与帮助。

  改革后,一方面,当地党委政府要站在更高的法治思维上,正确处理与法院的关系,继续理解、支持法院的工作,另一方面,法院也要在坚持党的领导下,不卑不亢地树立起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形象,在司法规律的指引下,对当地环境、民风民俗有所引导,开展好司法的群众路线工作,树立起亲民朴实的形象。

  去地方化之后,即使人财物已由省一级统管,但基层法院还是身处于当地的政治经济、人文环境中,办理的仍然是当地的案件。法院的审判与执行工作仍然受制于当地的自然人文环境、社会经济条件。在与法治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诚信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基层法院工作的开展仍然会非常艰难。

  再从法院内部的生态环境看,一些基层法院的内部管理行政化与官僚化非常严重,因为官职、官位的有限,人际关系、人事关系非常复杂。一些基层法院充满着强权和压制的环境氛围,对法官个性、情感与思想缺乏包容,对法官的独立精神与鲜明个性进行扼杀,导致法官心理失衡的不在少数,特别是官本位思想、论资排辈思想、吃大锅饭的思想,让很多法官感到生存空间狭小,无法安心于基层。一些法院中庸、平庸的环境与庸懒散混的风气使得法官的精神萎靡,犬儒抱怨心理严重,长时间身处其中,很容易被同化。

  基层法院的一些领导,凭借自己的权力,不问事实,不问证据,不问法律规定,对案件的指示是赤裸裸的要求,在管理中很少采用民主的协商的方式来听取意见,进行集体决策,而是采用武断的、强权的方式来支配法官。基层有时就像一个江湖社会,人情、关系、权力的博弈充斥着人心,在这种博弈中,采用江湖拉帮结伙的方式来获取权力的最大化,就见怪不怪了。更为严重的是,基层法院不能生成属于自己具有强大知识与思想观念的内生资源,相反容易陷入某种僵化与保守,具有鲜明个性与思想的法官往往被视为异类或者不听话,而被排斥,长期处于这样压抑与压制的环境中,法官的独立精神与思考能力退化为犬儒的应付敷衍。

  司法不能生活在真空中,法官也并非横空出世,法官是一个国家的历史与现实的产物,如何为基层法院创造良好的法治生态环境是改革面临的深层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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