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系统:
用户名: 密码:
2024年12月26日 星期四
位置: 首页 》法界资讯 》法治新闻
山东出台全国首个“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新规

时间:2015-08-04   来源:中国经济新闻网  责任编辑:elite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这是现实中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三大难”。近日,山东省13部门联合发文,保障律师权益,解决三大难题。

  13部门联合发文

  近日,山东省司法厅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13 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8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在山东省的刑事案件辩护中,律师阅卷的时间、条件、阅卷方式等有了具体规定,并明确办案机关不应限制律师阅卷次数。

  据了解,此次印发的《规定》是全国首个全面、综合性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规定》从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出性、关键性问题入手,立足山东实际,提出了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机制和措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所商定的工作范围,涵盖了律师执业涉及的主要的政府机关和部门,在全国是一项创新。

  近年来,侵害律师执业权利性问题屡屡发生,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影响了律师正常执业,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规定》对保障这些权利均作出了规定。

  《规定》共五章,四十条,从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突出性、关键性问题入手,立足山东实际,全面、系统地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解决律师行业“三难”问题

  首先是,“会见”不再难。针对律师集中反映的“会见难”,《规定》明确,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会见的权利,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附加其他条件,并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时间、内容、次数、禁止性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

  其中,对于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看守所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再者是,“阅卷”不再难 。针对“阅卷难”,《规定》明确,受委托的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或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案卷正卷。

  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安排阅卷,并保障律师有充足的阅卷时间。确有合理的客观原因不能安排阅卷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商定具体的阅卷时间。

  并且,办案机关不应限制律师阅卷次数和时间。阅卷结束后,律师要求补充阅卷的,可以与办案机关另行商定阅卷时间。办案机关获得补充材料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查阅。

  最后是,“调取证据”不再难 。对于律师调查取证经常遭遇不配合的情况,《规定》提出,受委托的律师为办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诉讼或非诉讼业务,可以向工商、公安、国土、建设、海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技术监督以及房产、车辆登记等单位调查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情况。

  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业务有关的材料。相关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配合和协助。

  山东省司法厅副厅长冯军表示,下一步,将与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可通过特定的渠道反映并得到救济,通过落实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着力建立一套科学实用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长效机制。

  据冯军介绍,截至上半年,山东省共有律师18878名、律师事务所1598家,去年全省律师共办理各类法律事务96万余件,主要业务指标均居全国前列,律师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全文
搜索

关注
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关注
微博

关注官方微博

网络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