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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明确行政诉讼五种行为不可诉

时间:2018-02-07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att2014

  法制网2月7日讯 记者刘子阳 见习记者 董凡超 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司法解释增加规定了五种不可诉的行为,包括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过程性行为、协助执行行为、内部层级监督行为、信访办理行为,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边界,防止滥诉现象。

  司法解释全文分为十三个部分,共163条。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许多重要制度和关键环节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司法解释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手段获取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均属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为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生根落地,司法解释指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或者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投诉类行政案件等滋扰性案件数量激增。司法解释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债权人原则上没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即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针对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干扰行政诉讼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同时,明确对于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以及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提出管辖异议,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确保提高行政诉讼效率。

  该司法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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