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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6年)----- 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时间:2017-06-23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九、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2016年,中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立法活动,努力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法治化,加强国际反腐败合作和司法协助,多层次多领域开展国际法治对话和法学交流,树立了良好形象,取得了积极成果。

  (一)努力推进国际反腐败合作和司法协助

  ——4月,司法部与英国使馆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共同在北京召开“反腐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研讨会”,20多个国家和5个国际组织共约60人与会。

  ——9月,二十国集团(G20)杭州峰会就国际反腐败合作达成重要共识。中国积极推动通过《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并在华设立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高级原则》由中方起草,是继2014年APEC《北京反腐败宣言》以来中国在当前主要国际合作机制下主导通过的又一项反腐败国际文件。《行动计划》强调减少腐败一直是G20的一项首要任务,并重申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机制的支持。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是第一个面向G20成员国开展相关研究工作的机构。

  ——在有关多边场合积极倡导国际反腐败合作。5月,中国代表团出席国际反腐败伦敦峰会,并就“打击腐败”专题作大会发言,倡导国际社会进一步加强追逃追赃合作。5月,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九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在天津举行,与会代表围绕“反贪机构的未来:汲取经验和规划前景”的会议主题进行了充分交流,会议通过《天津宣言》。11月,中国代表团出席国际反腐败学院第五次缔约方会议,介绍中国在反腐败方面所做努力和最新进展,并就学院发展提出具体工作建议。11月,我国(包括香港、澳门特区)接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一周期审议报告执行摘要在联合国网站公布,我国接受第一周期审议工作基本结束。12月,以“打击腐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主题的2016金砖国家总检察长会议在海南三亚召开。

  ——追逃专项工作。4月,“天网2016”行动启动,中国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加强执法合作,追逃“百名红通人员”。9月,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反腐败工作组第11次会议在美举行。11月,“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嫌犯杨秀珠回国投案自首,杨秀珠归案是中美反腐败执法合作的重要成果。此外,中国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成功规劝多名“百名红通人员”回国投案自首。

  ——缔结有关司法协助条约。2016年先后与奥地利、比利时等国家就13项司法协助类条约进行谈判,完成13项条约签署工作,完成中国和塔吉克斯坦引渡条约、中国和马来西亚刑协条约及中国和斯里兰卡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批准程序,完成中国和伊朗引渡条约、移管被判刑人条约互换批准书工作。9月,中国与加拿大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的协定》。该协定是我国就追缴转移到境外的犯罪所得对外缔结的第一项专门协定。12月,中国与肯尼亚完成《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谈判并草签文本。

  ——参加有关反腐败国际研讨活动。11月,中国监察部和国际反腐败学院在云南共同举办中国—东盟反腐败研讨班,这是中国首个区域反腐败合作项目,开辟了中国—东盟合作新领域,推动了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成果向国际社会的延伸。研讨围绕“反腐败与可持续发展”主题,交流各国反腐败经验和挑战,探讨如何促进本地区反腐败合作,共商通过反腐败促进本地区可持续发展。

  (二)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立法活动

  ——国际海洋法方面。6月,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6次缔约国会议,强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方应秉持《公约》的宗旨,善意、准确、完整理解和适用《公约》及其争端解决机制,避免滥用或不当扩权,对于《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规则和原则为准据。12月,中国代表在第71届联大全会强调,应促进海洋法治,建立和维护公平合理的海洋秩序,并强调所谓“南海仲裁案”是无效的,没有约束力,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所谓的“南海仲裁案”已经翻篇,中国将一如既往地做国际海洋法治的维护者,做和谐海洋秩序的构建者。

  ——气候变化、极地法律方面。4月,国家主席习近平特使、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出席《巴黎协定》高级别签署仪式,并代表中国签署《巴黎协定》。5月,中国代表团出席第39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并宣布将于2017年承办第40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同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杭州共同出席气候变化《巴黎协定》批准文书交存仪式。习近平强调,中美两国共同交存参加《巴黎协定》法律文书,展示了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的雄心和决心。国际社会应该以落实《巴黎协定》为契机,加倍努力,不断加强和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创新应对气候变化路径,推动《巴黎协定》早日生效和全面落实。10月,中国代表团出席第四届北极圈论坛大会,阐述中国对北极合作的看法。

  ——国际刑法和反恐法方面。5月,中国代表团出席在维也纳举行的第25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会议,呼吁各国充分发挥联合国在国际反恐合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安全和反恐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强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和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司法合作,拒绝为犯罪分子和犯罪资产提供“避风港”,加强对包括网络犯罪、文化财产贩运等各类新型犯罪调查研究,探索新的国际法律应对方式。10月,中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八次缔约方会议并发言,强调各国应充分利用公约开展引渡、司法协助和资产返还合作,建立一个适度、高效的履约审议机制,加强打击网络犯罪国际合作与立法等,以此加强打击跨国犯罪务实合作。12月,中国代表在安理会加强国际反恐司法合作问题部长级公开会上的发言,强调各国应加强反恐行动法律层面合作,在全球和地区编织起反恐合作的“恢恢法网”,加强反恐立法、司法、执法合作,并应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恐怖主义活动,强化互联网监管,追究恐怖活动肇事者责任。

  ——外空法方面。3月,中国与联合国外空司签署利用中国空间站开展合作框架协议。4月,中国代表在联合国外空委法律小组委员会第55届会议上强调,法治是确保外空用于和平目的和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任何国家的外空活动都应以外空条约、原则和宣言为指导,依法进行。国际合作是推进外空法治进程的重要手段,外空法治是切实开展国际合作的制度保障。9月,中国代表出席第10届联合国外空法研讨会并做主旨发言,强调法治化是维护外空安全和可持续性的重要基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外空法和规则体系,稳步推进外空“软法”制订,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积极推动政府间法治对话

  ——中俄联合发表《中俄关于促进国际法的声明》。6月,中俄两国外长签署发表《声明》,这是中俄携手共促国际法治的一次重要实践,不仅在两国历史上尚属首次,在国际关系中也是一次创新。《声明》体现了安理会两大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的坚定承诺,标志着两国在国际法领域的沟通、协调与合作迈上了新的台阶,为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增加了新的内涵。

  ——与欧洲、北美洲法治交流方面。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访问捷克,与捷克总检察长共同签署两国检察机关合作谅解备忘录。5月,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在江苏苏州举行,与会各国最高法院院长和大法官围绕“全球信息化时代的司法”主题展开研讨,会议通过《苏州共识》。9月,中央政法委秘书长汪永清与加拿大总理国家安全顾问在北京共同主持首次中加高级别国家安全与法治对话,双方确定了《对话职能范围》,明确了对话结构和未来合作框架,并就反恐、网络安全与打击网络犯罪、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执法事务、领事事务,以及司法与法治交流等领域的合作进行了深入磋商。11月,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举行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

  ——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对话活动。10月,出席在哈萨克斯坦阿拉木图举行的第四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强调应扩大交流,加强合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11月,司法部在浙江义乌举办上合组织成员国丝绸之路法律服务国际论坛。11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签署《会议纪要》,决定各成员国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开展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

  ——亚非法协框架下的活动。5月,中国代表团出席在印度新德里举行的第55届亚非法协年会,呼吁亚非各国加大对该组织的支持和投入,进一步扩大其代表性和国际影响力,促进国际法治正义,同时加强团结协调,警惕任何针对亚非国家的滥用国际司法程序的行为。中国代表团还将就网络空间国际法、海洋法、反暴力极端主义以及国际法委员会等议题与各国与会代表团进行深入讨论。8月,外交部在北京举办“中国—亚非法协国际法交流与研究项目”第二期国际法培训班。

  ——与东盟方面。11月,第十届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在老挝万象举行,会议以“加强国际合作,有效打击跨国犯罪”为主题,把“贩卖毒品”和“拐卖人口”作为核心关注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出席会议并表示,在新的起点上推动区域检察深入合作,构建更为密切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

  ——条法司长磋商机制运行良好。1月,中俄外交部条法司长磋商,双方围绕海洋法及争端解决、安理会“五常”及金砖国家条法司长磋商等机制等问题交换意见。3月,中德外交部条法司长磋商,双方就海洋法、网络空间国际法等问题深入交换意见。3月,中澳外交部条法司长(法律顾问)磋商及司法执法合作磋商在堪培拉举行,双方围绕海洋法、司法执法合作、国际人道法、南极合作等问题进行深入交流。6月,联合国安理会“五常”外交部条法司长磋商在南京举行,各方围绕武力反恐与自卫权、域外管辖、国家豁免、海洋法、网络空间国际法等议题交换意见。6月,中新(西兰)首次法律对话及司法执法合作圆桌会在新西兰惠灵顿举行,双方就海洋法、国家豁免等议题,以及引渡、司法协助等国内法律制度和国际合作实践交换意见。11月,中美外交部条法司长(法律顾问)磋商在华盛顿举行,双方围绕外交法律工作机制、海洋法、主权豁免、领事法、网络空间国际法、国际人道法等议题交换意见。

  (四)务实开展对外法学交流

  ——与金砖国家方面。9月,中国法学会代表团出席在印度新德里举办的第三届金砖国家法律论坛,围绕“金砖国家金融与法律合作重点问题与关键领域”“国际民商事法律新兴体系:构建金砖国家统一战略与合作机制的现实需要”等前沿热点法律议题与各国与会者进行了交流,并就推动论坛发展以及如何用法治凝聚金砖国家的合作共识、预防化解合作中的风险和争议提出建议。

  ——东盟框架下的法学交流。5月,中国法学会和泰国司法学院在北京共同主办中国—东盟法律论坛“促进可持续发展法治高层研讨会”,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与泰国司法学院签署了《合作备忘录》。9月,中国法学会指导下的首届“中国东盟商事仲裁合作论坛”在中国海口举办,论坛以“一带一路、携手服务”为主题,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基本理念,以仲裁理论和实践探索为载体,共议构建中国东盟仲裁合作服务平台,中、柬、新加坡有关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确定通过共同组成管理机构,共同推荐仲裁员,共同运用国际商事惯例和法律裁处纠纷,在国际仲裁合作领域具有开创性意义。12月,中国法学会主办的中国—东盟法律论坛“中国—东盟互联网金融法律变革与合作研讨会”在昆明举行,与会代表围绕中国—东盟互联网金融立法创新问题、中国—东盟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问题、中国—东盟互联网金融司法实践问题等议题进行研讨交流,旨在为“互联网+”时代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多法律保障。

  ——11月,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智慧法院暨网络法治论坛在浙江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并讲话。会议通过《乌镇共识》,强调各国将继续致力于不断拓展和深化彼此在法院信息化和网络空间法治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彼此在利用信息技术推进司法公开、诉讼服务、案件审判、法院管理和案例研究等方面的经验交流和成果分享,促进建立更加常态化的各国法院信息化工作交流与合作机制。

  ——与其他亚洲国家的法学交流。9月,中国法学会代表团访问印度与斯里兰卡。10月,第二届中日韩法律论坛暨第四届东北亚法律论坛在长春举办,论坛主题为“加强区域法律合作,开创东北亚新未来”。12月,中国法学会在昆明举办中国—南亚法律论坛,主题为“加强法治联动,共建一带一路”。论坛结束后,中国—南亚法律培训基地在云南大学举办首期研修班。

  ——与欧美方面。7月,中国法学会代表团访问英国、加拿大和美国,与三国法学法律组织进行了广泛接触和深入交流,举办了13次座谈会和两场学术研讨会。10月,中国代表团参加在德国汉堡举行的国际海洋法法庭成立20周年纪念研讨会和纪念庆典,积极驳斥了有关“南海仲裁案”的错误论调。11月,中英法治圆桌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国法学会与英中协会签署了《双边合作备忘录》,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一带一路”倡议对世界经济的意义及影响、“一带一路”建设与中英法律服务合作等议题进行深入探讨。这次会议是目前中英两国在法治领域开展的最高层级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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