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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

时间:2015-10-30   来源:  责任编辑:att2014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王乐泉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法学会会长。

内容提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共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定位可以从三个方面来把握: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人类法治文明的最新成果、最高成就;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对中国法治实践的理论表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博大精深、内涵丰富,可以概括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的理论等十四个重大理论观点。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纵深推进,法治理论体系的内涵还会不断丰富,但一些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依法治国 法治中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基础、指导思想和基本构成

李 龙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理论上的重大贡献之一,就是科学提出与阐明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者认为,其首要问题就是要明确其理论基础与指导思想。理论基础是以唯物史观为理论武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里程碑式成果。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主要是学习和运用习近平关于依法治国的科学论述。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 习近平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时代进程

公丕祥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当代中国区域法治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批准号:2014AFX001)的阶段性成果。

内容提要 1949年中国人民大革命的胜利开启了旨在创设新型国家与法律制度的当代中国第一次法律革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之形成奠定了基础。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进入第二次法律革命的新时代,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经过30多年广泛而深刻的社会与法治变革,其间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2011年初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等标志意义的重大法治事件,充分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蓬勃生机和活力。以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为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精心谋划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方案,坚定不移推进法治领域改革,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的显著特征。

关键词 法治发展 中国道路 社会主义法治 依法治国

 

法治体系形成指标的法理研究

关保英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本文为“上海市一流学科(行政法)”、“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专项(行政法)”资助项目。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立法相对成熟,与之相比,法律的执行和实施则存在非常大的滞后性。法律和法律规范体系还没有完全转化为一种物质力量,还没有在社会控制过程中充分体现出它的价值。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法律体系纵向上的不和谐、部门法之间的不平衡、行政法治与有关司法机制的不和谐等。如果有一套严格量化的,具有统一性、规范性、精确性、可操作性和强制性的指标对法治体系的若干问题予以规范,上列弊端可能就会减少很多。法治体系形成指标的设计应侧重于法治体系构建、实在法制定、法治过程、法和法治实现等环节。

关键词 法治体系 形成指标 法治指标

 

社会自我规制与行政法的任务

高秦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4年重大项目《互联网安全主要问题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4ZDC021)的阶段性成果。

内容提要 现代社会之下,政府规制难以应对各种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强化个人、企业、市场的自我意识极为重要,因此如何引导私人主体积极主动地展开自我规制,将成为国家规制模式发展成功与否的关键。这就导致行政法上各种主体的责任需要予以重新分配,一方面要充分诱导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展开自我规制,重视私法规范的作用;另一方面对自我规制进行后设规制,强调行政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的衔接和协调。同时,实行社会自我规制,强化法律与社会共同发挥作用,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关键词 政府规制 自我规制 后设规制 保障行政法 私行政法

 

法官如何说理:中国经验与普遍原理

凌 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中国司法的裁判文书一直因缺乏说理而饱受批评。究其原因,并不能简单归咎于法官的腐败、无能或缺乏督促机制。影响裁判说理的因素,既有隐藏弱点、注重判断、直接沟通等普遍原因,也有其特殊原因,即特定的“法民关系”。在当代中国的“积极法民关系”下,法官的主要说理对象是当事人以及一般公众,而非专业的法律共同体成员。法民关系对裁判说理的制约影响,在德国和美国也同样适用,是一个普遍原理。因此,司法改革无论是模仿德国还是美国,只要不改变中国特殊的法民关系,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司法裁判文书的说理特征。法学界和实务界要把握“四五司法改革”的历史机遇,应当从实际出发,结合法民关系的现实特点,完善中国法官的裁判说理。

关键词 裁判文书 裁判说理 指导性案例

 

连带责任的弹性不足及其克服

张平华   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侵权连带责任法定原则及其运行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1CFX016)的阶段性成果。

内容提要 基于法律规范与公共政策的紧张关系,当代社会的连带责任存在弹性不足的缺陷,须依立法和司法予以克服。规范设计上应坚持连带责任法定原则,并有法定程度之差别:自然连带责任派生于事实的整体性,为宽松的法定化;建构性连带责任并未满足事实整体性的要求,基于特殊的公共政策而生,须予严格法定。即便无“连带”字样也可成立自然连带责任,但原则上非经明示不得成立建构性连带责任。建构性连带责任与自然连带责任可以构成责任竞合,不存在严格的适用顺序。依据自然连带责任可填补建构性连带责任的法律漏洞。法官不得依类推适用任意创设建构性连带责任新类型。违约连带责任、共同犯罪未必构成侵权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也不当然具备传递性。

关键词 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法定 自然连带责任 建构性连带责任

 

论演绎权的保护范围

梁志文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本文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媒体时代著作权制度的应对和变革研究”(项目批准号:15BFX141)的资助。

内容提要 演绎权控制作品利用的不同市场,但原则性规定的立法模式造成了司法适用的困惑,我国有些法院对类似案件做出了复制与演绎、演绎与“借鉴”的不同认定。演绎权是版权扩张的产物,这是演绎与复制易于混淆的原因;它也是演绎作品受保护的附随产物,这是演绎与借鉴难以区分的缘故。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演绎权控制着演绎作品的利用;而演绎作品既具有自身的独创性,又与原作受保护的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因而超出了借鉴的范畴。作品中受保护的表达具有层次性,包括表达的最终呈现形式和作品中受保护的独创性构成元素;前者是复制权的“领地”,后者是演绎权的“国土”。

关键词 演绎权 改编权 复制权 作品表达的层次 合理使用

 

社区矫正机能三重性辩证及其展开

李 川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劳教废止后社区矫正职能定位与处遇模式研究”(项目批准号:15CFX026)的成果。

内容提要 社区矫正机能存在矫正理论一元化与实践需求多元化的脱节而亟需辩证更新。传统的教育矫正论有发生学合理性,但效果不彰,并引发公正性危机而引起理论批判。经反思后形成恢复性司法与被害保护需求下的正义修复以及处遇规制化影响下的规范矫治和风险管理推动下的分流监控相结合的复合机能论,该理论对我国社区矫正问题形成借鉴。机能辩证关系中,修复与矫治存在应报与防范的互补,而分控有风险管理的独立意义。在广义的风险语境下,三机能各具特色应当兼顾;而在机能竞争时,根据风险紧迫性形成分控、矫治、修复的先后择序。制度展开中,复合机能对社区矫正关键机制起决定作用,因此,风险评估具有外控内矫的双重目标;禁止令需考虑防范、改善与被害保护的择一或复合标准;中间刑的借鉴基于机能导向,应保证多元方案与动态适用。

关键词 社区矫正 正义修复 规范矫治 分流监控

 

企业犯罪预防中合规计划制度的借鉴

李本灿   山东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法学博士。该文是孙国祥教授主持的司法部课题“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刑事法律研究”(项目批准编号:12SFB2026)的阶段成果。

内容提要 基于对传统企业犯罪预防模式的反思,国外出现了通过合规管理进行企业犯罪预防的立法实践。具体讲,主要是赋予企业合规以量刑意义,促进企业自我管理的推行。通过对我国企业犯罪惩治的效果考察发现,虽然刑事法网日渐严密,刑罚结构总体较为严厉,但并未收到良好的企业犯罪预防效果。而合规计划在企业犯罪预防中的有效性以及《萨班斯法案》404条款对企业内控的要求,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模本。具体到如何借鉴,首先可以通过量刑激励推动企业合规;其次,借鉴合规计划中蕴含的企业犯罪惩治的刑罚理念,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严厉个别犯罪的刑罚,尤其是对财务欺诈、虚假评估等犯罪的惩处,以推动企业自觉实施自我管理。

关键词 合规计划 企业犯罪 自我管理

 

实验法院:近代中国司法改革的一次地方试点

刘昕杰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设立实验法院是近代中国以地方试点为特点的司法改革。这场司法改革以提高诉讼效率为目标,先后选择了璧山和重庆两地法院试行《实验办法》。实验法院通过整顿法警队伍并设立职员值日、审检联席会议等制度,革新行政风纪;通过增强法院职权、便利当事人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实验成果大多被采纳,《实验办法》中的许多制度成为修订新诉讼法的依据。由于地方司法改革涉及到中央立法、司法和行政权的交界,实验法院匆匆终止。厘清和分析实验法院这段历史,可以展现许多诉讼制度在中国吸收、演进的历史细节,实验法院所体现的从地方试点到中央立法这一司法改革思路也对当下有所裨益。

关键词 实验法院 司法改革 民国法制

 

经营者集中法律界定模式研究

叶 军   商务部反垄断局处长,法学博士。本文系个人非职务学术作品,不代表任何机构的观点立场。本文在初稿撰写、资料收集和文献核对等方面得到了孔玲博士、郝倩教授、邓飞博士、程然然博士、余妍博士、王俣博士、段炜博士的大力协助,谨此致谢,文责自负。

内容提要 为防止经营者集中产生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效果,世界上绝大多数司法辖区都要求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事先进行反垄断申报,经反垄断执法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除取得资产所有权和经营者合并以外,在取得股权及类似权益的情形下,原本相互独立的市场竞争力量之间是否发生集中的判断标准相对模糊,界定拟议交易是否属于经营者集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我国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也面临如何消除这种不确定性的问题。考察各司法辖区的解决之道,发现不同界定模式背后有不同的法律传统、现行法律体系和执法机制等背景和原因。我国应以《反垄断法》第20条为基础,通过《反垄断法》的配套立法对“控制权”和“施加决定性影响”做出混合模式的阐释,根据执法经验和数据统计界定取得“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最低量化标准,增强法律实施的确定性,提高执法效率,降低申报成本,节约执法资源。

关键词 反垄断 经营者集中 界定模式

 

股东优先购买权“穿透效力”的适用与限制

郑 彧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负面清单’背景下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改革研究”(项目批准号:14BFX092)的中期研究成果。感谢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的各位同事在学院工作论文讨论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内容提要 在法定优先购买权之外,股东可以通过特别约定的方式将“人合”的形式与范围予以相应扩大,此时穿透于法定优先购买权而适用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变动的优先购买权就成为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特别约定,由此成就了股东与股东之间在法定优先购买权之外的穿透效力。此种法定优先购买权之外的权利的穿透乃为“私法自治”与“意思表示”的反映,是公司设立之初或设立过程中各方对自身利益的计算已经达成的妥协,从而获得了利益的平衡。因此,当股东之间存在这种对于股权优先购买权穿透适用的明确安排时,不能断然否定当事人之间规则的效力。同理,当股东之间在公司设立初始并未通过契约或公司章程对法定优先购买权以外的优先购买权进行特别约定或者限定时,我们的司法机关不应简单地援引股东可享有的法定优先购买权,以“合法形式规避非法目的”的理由轻易否定当事人对于股权转让交易结构的安排与设计。

关键词 股东优先购买权 穿透适用 期待权 人合性

 

非典型与典型案件:术语、成因及其关系

周 赟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本文系2015年福建省社科基金项目“错案应对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2015221017)的阶段性成果。

内容提要 “非典型案件”是当前法治实践以及法学研究中的热点话题,它通常指的是那些适用法律存在争议的案件。从逻辑上讲,单纯的事实认定存疑由于在法律上的处置实际上是清楚、确定的,因而并不必然导生非典型案件。导致非典型案件产生的间接原因涉及法律、事实及法律-事实关系等多个方面,但直接原因仅在于当事人及其法律职业服务者的选择;并且也正因如此,非典型案件与典型案件无法截然二分,相反,它们几乎总是可以相互转换,这意味着当前许多专门针对非典型案件的制度安排或实践活动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因而必须予以废止或重构。

关键词 疑难案件 非典型案件 事实与规范

 

释法抑或造法:由刑法历次修正引发的思考

杨 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本文受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网络犯罪公约〉与我国刑事政策研究》(项目批准号:14SFB2001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项目批准号:31541410702)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另外,感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齐文远教授在本文撰写中给予的悉心指点。

内容提要 刑法历次修正表明,我国刑法正从“厉而不严”走向“严而不厉”。然而,刑法修正所追求的目标应是法网严密,即“疏而不漏”。作为严密刑事法网的不同进路,释法并不绝对排斥造法,但在位阶上应当优先于造法使用。频繁犯罪化的刑事造法本质上是刑法工具思维和刑法功能泛化的体现,对之应保持警惕并予以限制。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背景下,“立法中心主义”应向“释法中心主义”转变。

关键词 刑法修正 释法 造法 严而不厉 疏而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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